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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谢(化名)前段时间在扬州城区一家餐饮店找了份工作,该店规定上班时间不可以用手机,要把手机交给店里临时保管。为了保住工作机会,小谢也就按照店里的规定来了。谁知有一天小谢回家后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内屏出现一道裂纹,打听以后说修理需要1000多元。
自己在餐饮店打工一共也挣不了多少钱,难道这是要白忙活了?想来想去,小谢认为手机是在店里保管期间受损的,希望这笔费用由店里来赔偿。店里则认为小谢无法证明手机就是在店里保管期间受损的。双方发生争执,直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了相关情况,对双方展开调解。经过协商,店里支付给小谢1000元,其余部分由小谢本人支付。
其实像扬州这家餐饮店那样,上班时间要求员工上交手机的单位还有很多。扬州一家幼儿园也对员工提出了“上班不能玩手机”的要求,并且专门设立了“员工手机收纳袋”,员工上班前手机都要交到收纳袋里,下班后领取。幼儿园王园长明确表示,幼儿园照顾的都是3-6岁的孩子,容不得一点闪失,为了防止“以工作之由”玩手机,所以出台了这个规定。为防止员工家庭或学生家长有事联系,学校专门设立了两部座机。对于这个规定,老师们都能理解,家长们都非常赞成。
对于单位要员工工作时间上交手机的做法,扬州钟山名镜律师事务所张燕律师表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她认为,从民法角度讲,手机属于员工个人财产,单位收交员工个人财物不合法。《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张律师同时表示,企事业单位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征得员工同意且确保员工财物安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暂时代为保管员工的手机。当然,单位在暂时保管手机期间,应当安排专人专责对手机进行保管,如果因保管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手机损坏、财物被盗、信息泄漏的,应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外,如果上班玩手机情况较为严重,比如因为玩手机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据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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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高以翔在录制综艺节目时猝然去世后,关于此事件的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对这位温柔阳光大男孩的深切怀念,《追我吧》节目组及其所属浙江卫视,在无力的道歉之外,迟迟未能公布事发后具体调查和处理结果,更引起了许多观众的强烈不满。面对悲剧,痛心之余我们不得不追问:演艺行业的工作规范何时才能形成?他们的劳动权益,又该由谁来守护?
行业通病:透支生命已是常态
截至记者12月1日发稿,浙江卫视节目组及艺人方,仍未将事件发生后相关视频和细节进行公布,观众对于节目组“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救护”的质疑声不断。从目击者还原事情发生的细节中,我们可以看见,现场基本没有应急救护的器械和相关的环境,而高难度的节目游戏设置、高强度通宵录影给艺人身体带来的巨大伤害也显而易见。
事实上,类似造成严重后果的录制事故并非第一次发生,而进行高强度通宵录影在演艺行业中更是常态。“圈内大多数的录影时间都是这样,从下午或晚上才开始录制,直到第二天凌晨结束,许多艺人不得不形成晚睡晚起,甚至晚睡早起的作息。” 一位工作多年的资深编导告诉劳动报记者,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规律,一方面是由于节目组在录制前所需的准备工作时间较长,无法很快开始;另一方面 “如果是户外录制,也会担心白天引来过多围观者,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
此外,为了追赶录制进度、配合不同明星的工作档期,以及节省制作经费,一次进棚录影,往往要录上两到三集节目,也是电视圈内的家常便饭。种种不规范操作,最终带来了某种意义上的“恶性循环”。
一位资深文化记者向劳动报记者透露,连同记者本人,也不止一次在凌晨一两点钟参加电视综艺新闻发布会,其曾探班采访某档知名选秀类节目,从下午两点进棚,录制一直持续到了次日早上五点。“包括艺人、工作人员以及现场观众在内,所有人都在透支生命,这是不对的。之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只能说是运气好,但幸运不会一直都在。”
令观众感到意难平的,还有超出常人能力的游戏环节设置。此次《追我吧》中,嘉宾组成两方进行追逐战,项目包括依靠绳索徒手攀爬70米高楼、臂力过桥、高空速降等,难度系数很高,体力负荷非常大,而这也是时下竞技类综艺节目的某种缩影。
“从最初的旅行类真人秀中,给很少的经费把明星们丢到国外过苦日子,到后来让明星参加包括跳水、跳伞等各项专业运动节目,都或多或少带着一种‘虐’的倾向,确实容易提升关注度。但无论如何,安全永远应该是第一位的。”该制作人说,“像之前《极限挑战》,不但提前做足多种预案,每一项难度任务,都由导演组进行亲身体验后才进行录制,这点就很值得肯定。”
众人发声:形成规范更待何时?
“我入行到现在16年,目前也只是部分演员能与剧组或节目组签约12小时或14小时的工作时间,大部分演员和工作人员没有保障。其实除了演员,有时候工作人员更辛苦。什么时候这个倡议能全行业践行,我们才能做到部分与国际接轨。只是,希望不要再有这么惨痛的代价了。”日前,演员袁弘在微博上的一段感慨,引起了包括张雨绮、宋佳、欧阳娜娜、宁静等多位艺人的接连发声,要求将演艺人员的工作时长作为硬性规定,并规范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从十二三岁开始健身,热爱篮球、旅行和极限运动,身体素质相对出色的他,何以猝然离世?”事件发生后第三天,央视新闻频道也鲜见地对艺人高以翔意外去世事件发声。“通宵高强度节目录制下的隐患重重,也有人为目击者还原的事发经过感到惋惜。黄金四分钟内,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备,救护车也因路障没能第一时间到位。或许足够的健康意识和及时的抢救措施也不能将他挽回,但至少有可能保护住更多生的机会。”
劳动报曾于11月27日事发当天下午连发《当发生高以翔这样的突然昏死,附近却没有AED,怎么办?》,以及《高以翔猝死引发关注:面临高危高强度工作时,我们该如何应对?》二文,分别指出公共场合配备心肺复苏“救命神器”——心电除颤仪AED的重要性,且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配备十分有限的现状;以及节目组和艺人之间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劳动关系,因而意外发生后,无法向节目组发起工伤赔偿的遗憾事实。
事情发生前,节目组没有制定操作规范及紧急预案,事情发生后,又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而在整个行业内,更是缺乏相关监管问责机制,至今尚未有令人信服的结论和处理方案,这才是导致众怒难平的根本原因。高以翔式的悲伤,并不只属于他一个人。
此时,除了呼吁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之举措刻不容缓,演艺行业对于艺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空白同样应当被尽快填补。
唯有如此,或可让这个曾经热血的生命得以慰藉,让同样的悲剧不会再度上演。[查看详情]
何文艳于2014年5月21日入职某商业集团公司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2018年12月26日,公司以何文艳工作时间玩手机违反工作纪律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从2019年1月开始停发了何文艳工资,停缴了何文艳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何文艳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院审理认为,何文艳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足以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严重违纪情形,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是,就在判决生效之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何文艳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3500元。
何文艳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发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待遇18000元,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院审理时,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何文艳接收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应视为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意与认可,其主张工资待遇无法律依据。对此,何文艳认为,虽然公司主张是给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她不认可,因公司一直拖欠她的工资,其给付的应当是工资的一部分。
仲裁院审理认为,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经法院判决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法院认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认为何文艳接收其给付款13500元,系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院不予支持。
鉴于何文艳认可公司已经给付的款项13500元是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公司在补发申请人何文艳工资时,可以扣除该部分已经给付的工资。关于何文艳主张补缴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一事,因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仲裁院予以支持。
据此,仲裁院裁决:一、公司支付申请人何文艳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工资4500元(已扣除给付的13500元);二、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接收补偿金,能否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公司虽向何文艳支付了13500元,并告知该笔款项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何文艳是以其被拖欠工资接收的。双方对此各持不同说法时,应结合全案的事实来综合认定。何文艳因不服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以强行给付补偿金方式主张劳动合同解除,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查看详情]
为了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薪情无忧”、开开心心回家过年,杭州市江干区从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成立由区人社、住建、公安、市监、工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检查专班,建立工作例会、运转协调、工作通报、挂图作战等推进机制,对欠薪行为实行零容忍。图为区根治欠薪检查专班正在辖区建筑工地一线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无欠薪”六项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情况。[查看详情]
2018年6月21日,王小刚入职甜记食品公司,岗位是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甜记食品公司为王小刚缴纳了社会保险,与其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业绩奖金加补助。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组成。
2018年8月31日,王小刚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于当天结束工作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承诺王小刚的8月份全部工资将在2018年9月的发薪日发放。
2018年9月25日,甜记食品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时,王小刚发现公司并未支付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只支付了底薪、补助和业绩奖金中的基本奖金。对此,甜记食品公司的回复是:在王小刚入职时就签订了入职告知书,上面载明如果个人离职,结算日之前的拓展费不予结算和发放。
甜记食品公司解释说,因为工资是下发制,王小刚2018年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2018年9月初统计结算,并于2018年9月25日发放。但是,因为王小刚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8月31日离职了,因此,公司将不予核算其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
王小刚不同意甜记食品公司的解释,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份的拓展费3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小刚支付其2018年8月拓展费3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王小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补助加业绩奖金,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构成,基本奖金和拓展费根据各个业务员每个月的销售业绩进行打分,并按照公司的绩效细则来核算具体的数额。
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基本奖金每月是相对固定的,而浮动较大的是拓展费。经查,王小刚2018年7月的业绩得分为83分,发放的拓展费为3000元。王小刚主张其8月份的业绩得分比7月份还高,但是,公司没有核算其8月份应该得到的拓展费,并告知他不予核算。
庭审中,甜记食品公司主张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王小刚诉请的拓展费并非劳动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给王小刚的劳动报酬,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制度决定如何发放拓展费。此外,王小刚已在入职告知书中签订确认知悉相关制度,应视为其同意公司不予发放拓展费的条件,因此,即使王小刚2018年8月确实产生了业绩,公司也可以不予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刚工资构成中的拓展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仲裁委认为,即使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拓展费的约定,也不能倒推出公司可以任意决定拓展费的发放与否。在王小刚与甜记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形成了根据销售业绩发放拓展费的事实。通过拓展费的来源可知,根据劳动者的每月销售业绩得分来核算得出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并于下月发放,因为,该笔费用的产生依附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劳动者离职并不影响其已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甜记食品公司仅凭内部规定不予发放显然违背了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即使公司把该笔费用换成其他五花八门的任何名称,也不能掩盖其实际性质,即它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即使企业内部制定了规章制度约定了个人离职不予发放拓展费,也是不合法的。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制定和修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设立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不能打着用工自主权的旗号与劳动者约定一些免除单位责任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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