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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农民工年底“薪情无忧”


       
      为了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薪情无忧”、开开心心回家过年,杭州市江干区从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成立由区人社、住建、公安、市监、工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检查专班,建立工作例会、运转协调、工作通报、挂图作战等推进机制,对欠薪行为实行零容忍。图为区根治欠薪检查专班正在辖区建筑工地一线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无欠薪”六项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情况。[查看详情]

    [2019-12-15]

  • 奖金变成“拓展费”,职工劳动所得就能赖掉?

     2018年6月21日,王小刚入职甜记食品公司,岗位是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甜记食品公司为王小刚缴纳了社会保险,与其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业绩奖金加补助。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组成。
      2018年8月31日,王小刚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于当天结束工作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承诺王小刚的8月份全部工资将在2018年9月的发薪日发放。
      2018年9月25日,甜记食品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时,王小刚发现公司并未支付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只支付了底薪、补助和业绩奖金中的基本奖金。对此,甜记食品公司的回复是:在王小刚入职时就签订了入职告知书,上面载明如果个人离职,结算日之前的拓展费不予结算和发放。
      甜记食品公司解释说,因为工资是下发制,王小刚2018年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2018年9月初统计结算,并于2018年9月25日发放。但是,因为王小刚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8月31日离职了,因此,公司将不予核算其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
      王小刚不同意甜记食品公司的解释,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份的拓展费3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小刚支付其2018年8月拓展费3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王小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补助加业绩奖金,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构成,基本奖金和拓展费根据各个业务员每个月的销售业绩进行打分,并按照公司的绩效细则来核算具体的数额。
      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基本奖金每月是相对固定的,而浮动较大的是拓展费。经查,王小刚2018年7月的业绩得分为83分,发放的拓展费为3000元。王小刚主张其8月份的业绩得分比7月份还高,但是,公司没有核算其8月份应该得到的拓展费,并告知他不予核算。
      庭审中,甜记食品公司主张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王小刚诉请的拓展费并非劳动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给王小刚的劳动报酬,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制度决定如何发放拓展费。此外,王小刚已在入职告知书中签订确认知悉相关制度,应视为其同意公司不予发放拓展费的条件,因此,即使王小刚2018年8月确实产生了业绩,公司也可以不予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刚工资构成中的拓展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仲裁委认为,即使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拓展费的约定,也不能倒推出公司可以任意决定拓展费的发放与否。在王小刚与甜记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形成了根据销售业绩发放拓展费的事实。通过拓展费的来源可知,根据劳动者的每月销售业绩得分来核算得出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并于下月发放,因为,该笔费用的产生依附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劳动者离职并不影响其已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甜记食品公司仅凭内部规定不予发放显然违背了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即使公司把该笔费用换成其他五花八门的任何名称,也不能掩盖其实际性质,即它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即使企业内部制定了规章制度约定了个人离职不予发放拓展费,也是不合法的。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制定和修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设立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不能打着用工自主权的旗号与劳动者约定一些免除单位责任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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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

  • 攒了好几年年休假,未休能有补贴吗?

     既然年休假不能随便“作废”,那单位让职工“存着”数年年休假,就不会侵害职工的权益了吗?我们在实践中,会碰到很多劳动者来询问:“我从入职起就没有休过年休假,单位也没有说作废,那么我能拿到这些年来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吗?”答案可能不如职工期望的那样好。因为一旦出现变故,单位不承认职工积攒的年休假,职工就要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说起仲裁,首先要考虑仲裁时效问题。在劳动仲裁中,有两种时效制度,第一种是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第二种是特别针对劳动报酬的时效,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有不少职工会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称为“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实则这笔费用与“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区别十分明显,其中的双倍部分并非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对劳动者放弃休假权的经济性补偿,且这种补偿基于双方合意,劳动者可以选择获得补偿也可以选择放弃补偿。在本市裁审实践中,一般认定其适用普通时效。
      特别要指出的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年”时效,还是大有玄机的。由于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我们假设A、B、C是连续的三个自然年度,A年的假期,用人单位可以在B年安排,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如果要申请仲裁获得A年度未休年假补偿,时效就应当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C年度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权利,最多可以主张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则,跨一个年度安排是例外,劳动者要主张A年相关权益,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实,否则,仅能主张B、C两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查看详情]

    [2019-12-15]

  • 加大劳动合同法修法研究力度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获悉,该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涉及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需作充分研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对劳动合同法修法工作的研究力度,深入调查、分析评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开展立法前期论证工作,为法律的修改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创造必要条件。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形式,修改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制度,限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修改劳务派遣规定。
      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社会评价存在多种看法,如何修改也存在争议。议案所提问题和具体建议,需要在深入调查、论证、分析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审慎研究工作对策,积极稳妥地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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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

  • 农民工工资专户被冒领 职能部门监管须全覆盖


      【网言】 
      近日,100余名四川宜宾高县的农村务工人员联名向媒体求助,他们600多万元的工资款被拖欠了两年多,至今没拿到,这笔钱被掌握他们工资专户的承包商冒领。现在又有约300万元的工资被拖欠。他们多次向当地住建局递交材料,始终没有下文。
      随着媒体的报道,相信相关部门会迅速行动起来,事件的解决只是时间问题。可本是职责所在,为什么要媒体倒逼着推进?那些不知道如何求助的农村务工人员,又要怎样维权?设农村务工人员工资专户,本是防止其工资被拖欠和挪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承包商通过将工资专户“统一设置密码、统一上交管理”的办法,轻松让其形同虚设。面对承包商,他们本就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饭碗,很难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因此,设立农村务工人员工资专户后,还需要外部力量介入,以约束承包商、开发商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在确保工资专户设立后,做好专户和工资发放的跟踪,保证钱到了卡里、卡在农村务工人员手里。如此,无良承包商、开发商自然无空子可钻。这一事件也是一个警醒:打击恶意拖欠和冒领农村务工人员工资,不能完全指望工资专户。监管还须全链条覆盖,责任须坐实,追责要到位。好制度只有配合严格执行,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查看详情]

    [2019-12-15]

  • 前员工被羁押251天 华为回应:支持他用法律武器维权


       
      华为回应前员工李洪元事件:支持李洪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近日,李洪元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个人诉求。
      对此,华为今天作出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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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