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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开展根治欠薪攻坚行动


       
      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消息称,11月21日11时许,在朝阳区常营地区富力阳光美园小区内,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从6号楼21层一住户家中坠落死亡。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装修工人在工作中摔伤、被砸伤甚至坠亡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案。
      那么,此类事故为何不断发生?装修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业主是否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劳动法律师。
      很多工人没有进行相关培训 
      记者注意到,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事件时有发生。今年4月,山东临沂的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包工头陈先生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陈先生负责家里的装修,前期支付30%费用,装修完成后再付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雇了小张在内的3个人一起干活。但仅仅干了一周,小张在粉刷墙壁时就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后经诊断,小张左侧手臂骨折。
      去年7月17日,老家四川盐亭的何某在贵州威宁打工时,与张某达成了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为其店铺刮腻子粉的口头协议。次日,何某便与其妹妹到店铺现场施工作业。但在作业过程中,何某的妹妹意外摔伤。经诊断,何某的妹妹为左脚开放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小腿损伤伴骨折。
      “装修工人工作中受伤事件频发,与其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但也与行业规范缺乏相关。”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在很多行业,工人正式入职前都需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但装修这一行业,很多工人都没有经历过相关培训,有的就是直接跟着包工头干或者成为“马路游击队”的一员。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室内装修行业的施工工人97.6%来自农村,其中以县乡村地域关系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工人来源占有最大的份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主要由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构成,男性比例在90%左右。由于年轻技术工人补充严重不足,施工现场劳动力老化现象日益突出,这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大不同 
      那么,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记者表示,这就要看业主与装修工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业主找的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那么业主与装修该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装修公司的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就属于工伤,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业主不承担责任。像北京朝阳这名意外坠落死亡的工人就属于工伤事故。”王丹说。
      王丹表示,如果业主找的是有资质的施工队,发生事故后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业主选择的是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包工头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则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里的定作人就是指业主,承揽人指的是包工头。“王丹说。
      记者注意到,在何某妹妹受伤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妹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自身所受伤害承担90%的责任,张某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业主直接雇佣装修工人,按星期或者按月支付工资,并且对劳动场所、劳动时间有规定,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可能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在雇佣关系下,业主的责任更重。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程度很高,承揽人只要最终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具体工作时间、方式甚至选用什么样的工具等,都有权自行决定,这就决定了在发生事故损害时,亦由承揽人承担主要损失的归责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较高,雇员需服从于雇主的指挥,其劳动行为及过程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其行为不具备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雇主承担的责任就更大。”王丹说。
      对此,张志友提醒说,装修工人发生意外后,如果业主被认定承担雇主责任或者存在选任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因此,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一定要找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并签订装修合同,这样才有保障。装修工人也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文明施工。另外,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有助于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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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

  • 内蒙古着力守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近日,农民工赵月喜高兴地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送上一面“工会法律援助守护职工权益”的锦旗,感谢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助其维权。
      赵月喜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黑河村村民,15年前被呼和浩特市某机关聘为食堂厨师,该机关一直未与赵月喜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7月23日,该机关通知赵月喜不用来上班了,并说单位已经重新聘用了厨师。赵月喜要求该机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该机关不同意。后赵月喜经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介绍,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求助。内蒙古总工会派人多次与该机关协商未果。
      此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指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赵月喜提供法律援助。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被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调解成功,该机关给赵月喜补交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支付赵月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960元。目前,调解书所调解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依托法律援助工作团为职工维权的一个实例。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成立的法律援助工作团由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及工会法律工作者等近40人组成。截至目前,共办结近200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90%的当事人是农牧民工,很多案件都是历经一裁两审,历时3年以上。
      今年以来,内蒙古总工会还积极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律师协会,以“工会干部+师生”“工会干部+律师”组队方式,在内蒙古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牧民工法治宣传活动和公益法律服务行动。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连续3年列支专项经费累计80余万元,编印“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治宣传手册5万余册,购买普法宣传和慰问品5万余份,全部发放到各盟市工会支持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在实地宣讲过程中,内蒙古总工会以农牧民工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普法载体,以聘请专业团队编排制作“法治情景剧进工地”演出、法律援助当事人说法、身边人讲身边事、律师答疑解惑等形式,将农牧民工最关心最需要的法律知识送到他们身边。[查看详情]

    [2019-12-15]

  • 62名农民工领到86万元欠薪


      “我们终于拿到了血汗钱。我和家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11月14日下午,在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举行的农民工工资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现场,拿到欠薪的农民工激动不已。
      日前,桃城区法院受理了王某某等49人申请执行河北某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悉,该公司共拖欠49名农民工工资近83万元。受理案件后,桃城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轮查控,同时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走访。
      鉴于此种情况,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刘某某主动将近83万元现金交至法院。
      在受理董某某等13人申请执行宋某某、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名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近期的一次精准执行集中专项行动中,桃城区法院将何某某拘传至法院,其家人随即将3万余元执行款交至法院。
      在农民工工资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中,执行款以现金和支票两种形式发放。62名农民工都拿到了辛勤劳动应得的报酬,喜领86万元执行款。
      今年以来,衡水桃城区法院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开辟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重拳打击“躲”“赖”等恶意拖欠行为。通过网络集中查控、专项集中执行行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制作失信被执行人宣传片、制作失信彩铃、发布悬赏公告、采取司法拘传、拘留等多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截至11月中旬,已经执结涉及劳务薪酬类案件179件,执行到位金额412.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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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

  • 平等就业权不容“地域歧视”下绊子


      平等就业权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既包含人格尊严的平等,也包含实质权益的平等,而要维护这种平等,需要人与人之间或社会单元之间的全面公正评价,需要相互尊重。
      河南女孩小闫今年7月份在网上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后收到该公司回复称不适合应聘岗位,原因系“河南人”。小闫后起诉该公司索赔精神损失6万元。11月26日,记者从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损失费9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此外,被告公司被判向小闫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登报道歉。(11月26日 澎湃新闻)
      平等就业有法盾,地域歧视有风险。法院落下法槌,给求职者小闫诉浙江喜来登公司“地域歧视”一案做出了司法裁决,也给喜来登公司的“地域歧视”行为定了性。于个案而言,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损害的平等就业关系;从更广阔的视野看,这一案例是对“地域歧视”的一种司法态度鲜明的负面评价,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无论是喜来登公司的赔偿,还是口头道歉、登报道歉,都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地域歧视”的危害性、悖法性,都有助于人们看清保障平等就业的法律底线。
      平等就业权不容“地域歧视”下绊子。平等就业权是每名劳动者都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政府以及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保障和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着重强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浙江喜来登公司以“河南人”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小闫的求职申请,构成了“地域歧视”,对求职者是一种侮辱,伤害了求职者的感情,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逾越了法律底线。小闫依法起诉喜来登公司并胜诉,展现出较真精神和维权勇气,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给其他求职者做出了良性示范,能够增强求职者或劳动者的维权信心。另一层意义则在于对用人单位的警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能任性,不能戴有色眼镜,对待求职者得一碗水端平,给予公平竞争机会,否则,就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既损财又丢人。
      其实,“地域歧视”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文明问题。揆诸现实,在不少环节都存有地域歧视问题,而网络上的地域歧视尤甚,一些人乐于以偏概全地给某地人贴上这样或那样的负面标签,地域歧视口水战更是经常上演。这样的理念折射到就业工作中,折射到应聘招聘环节,就变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傲慢与偏见。所以,对于小闫诉浙江喜来登公司“地域歧视”一案,我们既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反思,也要从道德角度进行反思。平等就业权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既包含人格尊严的平等,也包含实质权益的平等,而要维护这种平等,需要人与人之间或社会单元之间的全面公正评价,需要相互尊重。实际上,哪个地方的人都有优点,也都有缺点,都有好人好事,也都有劣迹丑闻,况且,在人口不断迁徙流动的背景下,人的地域属性正呈现出日益弱化的趋势。我们应该抛弃先入为主的意识,摘掉有色眼镜,学会客观理性地看待一个人,看待一个地方的人,努力营造一种平等的环境,当道德层面的平等认知成为共识,法律权益层面的平等自然水到渠成。[查看详情]

    [2019-12-15]

  • 在职期间患病,员工与单位如何应对?


       
      邰怡明 插图 
      最近,某公司一名员工称自己身患重症却遭到裁员,该事件引发了媒体热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争议双方各有说辞,网易是否违法尚未有定论。然而,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患病期间的合法权益?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与患病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呢?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杨雪峰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杨律师说,医疗期是这样区分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杨律师介绍,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休期间的工资也不是老板想怎么给就怎么给。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遇上员工患病,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杨律师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先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不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作为工会的公职律师,我呼吁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继续休病假时,不要就此认定其必然无法提供劳动,还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尽量给劳动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杨律师提醒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应及时将自己的患病情况通知单位,按照单位的正常流程和规章制度请病假。
      如果在患病期间遭遇单位的不合理对待,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赵金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在被解除合同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在这期间要善用法律武器,注意留存患病、请假等有利证据。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都会依法为劳动者撑腰。”赵律师说。[查看详情]

    [2019-12-15]

  • 北京启动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9年北京市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日前正式启动。今年冬季攻坚行动明确两个农民工就业群体集中的行业为重点行业,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零拖欠;10月底以前发生的欠薪案件,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临近元旦、春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进入高发期。此次冬季攻坚行动聚焦的两个重点行业是,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为代表的工程建设领域,以及保安、快递、现代服务业等新业态。
      此次冬季攻坚行动共有五个重点内容,一是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审批监管、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按期结算;三是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四是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五是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据悉,今年1月至10月,北京对工程建设领域共开展三次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064件,为4500多名农民工追发工资逾4300万元,连续三年实现了案件数、欠薪人数、欠薪金额数“三下降”。同时,前三季度共111家企业及476名个人被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范围,公布重大违法行为65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4家,信用惩戒效果愈发明显。[查看详情]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