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3-20 13:30【字号:大 中 小】
廊坊市广阳区总工会
关于转发廊坊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
年度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总工会,广阳经开区总工会,区委各部委(室)工会,区直各部门工会,各人民团体工会,各企业工会:
为加强困难职工规范管理,做好精准认定,夯实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基础,广阳区总工会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内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廊坊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进行摸底调查,做好上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上报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网络工作部进行认定审批。(困难职工申请表格自行下载,邮箱:gygh2023511@163.com,密码:abc123)
逾期不报者将不列入本年度救助范围。
联系人:邵格格 联系电话:2023511
附:廊坊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困难职 工家庭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广阳区总工会
2025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总工会,廊坊开发区总工会,市直相关系统(产业)工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驻廊中省直单位工会:
为加强困难职工规范管理,加强精准认定,规范档案管理,夯实职工困难帮扶工作基础,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各类补偿(赔偿)后,按家庭收入扣减补偿后实际支出,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职工家庭。
二、申报条件涉及内容的说明
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成员 的界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
21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 步除外)的;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能认定为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四、职工家庭状况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 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 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 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 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 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户籍地低保标 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用总和。
1.因病费用。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 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 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其他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情形。
7.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申报认定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
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请书、授权书(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基层工会调查、公示
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报表等申报材料后的10天内,通过各种途径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财产状况、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确保情况真实。
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人口、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公示期满,确无异议的,按照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操作流程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见附件),并将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样本见附件)后,将无异议的职工申报材料上报给上一级工会。
(三)审核
各县(市、区)总工会、廊坊开发区总工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应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四)认定建档
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工会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市总工会负责市本级所属单位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报对象逐一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标准的经主席办公会或党组会同意给予认定,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五)录入
困难职工的认定批准情况,应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基层工会对已获得认定的困难职工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将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汇总归档,留存备案。
(六)帮扶
各级工会要根据困难职工致困原因,实施因困帮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七)脱困退出
深度困难职工符合脱困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提出退出初选名单,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核实,经帮扶联系人和困难职工签字认可后,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工会审定,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脱困处理。
(八)注销
要及时注销的困难职工档案主要有: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的。
六、申报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本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认定工作。对照困难职工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认真扎实地开展调查摸底,把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范围。及时做好困难职工家庭评议、公示、依规建档,确定好帮扶联系人。
2.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困难职工申报条件、认定标准、建档要求等相关内容,落实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3.各县(市、区)总工会、廊坊开发区总工会,属地审批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市直相关系统(产业)工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驻廊中省直单位工会于8月30日前将困难职工申报材料上报到市总工会权益保障网络工作部。
联系人:刘方超程振源
邮箱:1g2687031@163.com
联系电话:268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