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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七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第八条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廊坊市广阳区总工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