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10-30 09:17
近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新兴从业群体大量涌现,促进了社会生活方式转变,拉动了市场消费,扩宽了就业渠道……当新业态渐变为“新常态”,其用工关系却依然混乱,缺乏规范的甄别标准,致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
据统计,沪上新业态从业者至少有170万人。本市工会组织依托街镇级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目前已对新业态的企业、员工进行有效覆盖。由市总工会提出的专项议题被审议通过,《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于今年起施行。
案例回放
两案相似 判定劳动关系大不同
同为快递业员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但在案件审理中,对判定劳动关系上产生了不同结论,势必会影响判决结果。究其原因,还是缺乏一把标准“尺度”。
【案例1】 2018年6月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经法院调查,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同城必应)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不料7月24日在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诉请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必应辩称双方间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闪送员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例如超时、货物损毁的情况下处以罚款。闪送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平台的运营公司同城必应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同城必应对招聘的闪送员做出要求,即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担任闪送员期间李先生未从事其他工作,所获报酬是他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与李先生之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2】在这一起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用工关系是承揽关系。
李某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李某自备交通工具,每天上午9点按规定到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报酬为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一元,没有保底工资。2010年9月16日,李某在送达快递的途中被汽车撞伤,花费医药费86532元,经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快递公司要求支付医药费并给付工伤待遇,但快递公司拒绝。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李某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医药费并给付工伤待遇。
这位法官认为, 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理由如下: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劳动关系的特征,一般认为有四性:从属性、继续性、专属性以及个别性与集体性。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性,一切有别于传统民法理念的劳动法理念,均是承认此观念而展开,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必须以从属性为前提,方能掌握其方向。相关专家又将从属性一分为二,即人身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然而,所谓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又依据什么标准来具体判断,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鲜有论及。
具体到本案,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专家认为,“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雇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是关键。也就是说,“要看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雇主单方决定”。
对此,这位法官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实践生活中,承揽关系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由定作人确定的并不少见,比如装修,地点在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即定作人的房屋内,时间即进场时间和完成时间一般均有要求,但这是典型的承揽关系。本案中,原告自备运输工具,对送快递任务的安排有很强的自主权,并非像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样,随时听从单位的调遣,虽然原告的工作时间和路线相对固定,但并不能由此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劳动过程实行了指挥监督。另外,从发放工资来看,被告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以件为单位,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不含工龄补贴,这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并不一样。所以,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